一、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比赛、军训、社会实践、考察等活动,应当符合教育教学、人体生理、心理特点,以及应急预案制度要求。
二、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活动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根据活动场所、天气气象等情况明确安全责任人,有专门的安全保障方案,配备必要安全保障器材。
三、遇恶劣天气或出现高温、雷雨等气象灾害时,学校可以取消活动。
四、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,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:
1.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。
2.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。
3.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,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。
4.制定安全应急预案,配备相应设施。
五、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相关实践活动需要安排交通工具的,应当委托专业交通机构或者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提供交通工具,并签订合同,明确安全责任。不得组织学生乘坐非载客车辆。
六、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险。保险费由学校支付,学生个人无需交纳保险费用。
七、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,学校发现,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,需要帮助的及时通知监护人;在寄宿制学校就读的,除上述措施外,还应当及时通知寄宿学生的家长。需要紧急救治的,学校应当立即协助医疗机构救治。
八、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,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天值班领导和分管校长,再通知单位负责人,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,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,组织抢救,防止事故扩大,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,不得隐瞒不报、谎报或者拖延不报。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、毁灭有关证据。
九、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,应当及时对受伤学生进行救治;伤亡学生已参加学生意外伤害险的,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赔偿。因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无法正常上课的,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排停课、调课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。
十、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。安全教育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分不同学段,以多种形式开展。安全教育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。